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5-22
【实施时间】 201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无锡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接上页]


  3.2 预警预防工作

  

  市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或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重大损失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通报有关方面,必要时由市政府迅速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市公安局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其隐患。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事发地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及时核查、了解、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和准确,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遇有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涉及交通事故或因交通事故伤亡,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重特大、重大事故发生后,原则上要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再向省政府或省公安等部门报告,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2 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后,事故事发地政府、公安接警单位在上报市指挥部的同时,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紧急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开展现场处置指挥工作。

  

  4.3 分级响应

  

  当事故达到重特大级别时,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按i级准备进入组织指挥状态。总指挥要亲临指挥部进行指挥,或与有关处置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指挥工作。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前,负责好现场的组织指挥、先期救助、现场保护、疏散人员等工作。在市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事发地临时现场指挥部与市现场指挥部做好交接工作,并将人员、器械等救援要素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

  

  当事故达到重大级别时,立即启动ii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按ii级准备进入组织指挥状态。副总指挥要亲临指挥部进行指挥,或与有关处置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指挥工作。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成立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前,负责好现场的组织指挥、先期救助、现场保护、疏散人员等工作。在市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事发地临时现场指挥部与市现场指挥部做好交接工作,并将人员、器械等救援要素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

  

  当事故达到较大级别时,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按ⅲ级准备进入组织指挥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视情决定坐镇指挥部或亲临现场指挥。事发地在江阴、宜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事发地政府相关应急机构启动预案,具体负责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

  

  当交通事故为一般级别时,启动iv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按iv级准备进入组织指挥状态。由市公安局交通指挥中心具体按规定程序组织指挥各交巡警大队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协助配合。江阴市、宜兴市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4.4 应急响应程序

  

  4.4.1公安部门接报道路交通事故警情信息后,5分钟内上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正确认定警情后启动相应预案。警情确认后,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先期启动运作,通知事故事发地政府、公安交巡警大队采取相应措施,根据联动机制和事件性质,通知安监、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以及工程抢险、起重运输协作单位开展联合救援和处置。

  

  4.4.2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会同事故所在地区政府迅速设立现场指挥部,勘察事故现场;迅速落实交通管制和分流保障措施;组织力量开展救援、抢险和清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周边群众疏散;必要时向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上报情况,协调邻近城市协助配合,组织交通分流等。

  

  4.4.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处置救援力量及时赶赴现场。事故事发地公安交巡警先期处置力量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