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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5-22
【实施时间】 201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无锡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接上页]


  4.4.4现场指挥部于事故后1小时内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市指挥部汇总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5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核定事故损失。

  

  4.5 应急处置

  

  对一般性质事故,规模、影响和危害不再进一步扩大的,在现场设立警戒区,周边道路、路口设置分流点,设置标志,指挥车辆、行人绕道通行,并清理通道,保障处警车辆进出畅通;组织力量开展救援、抢险和清理工作;勘察交通事故现场等。对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以及发生交通中断等的事故,规模、影响和危害可能进一步扩散的,设立多层交通管制分流保障圈,组织车辆从外围绕行,严格控制相关车辆出入,必要时组织现场周边群众疏散。

  

  4.5.1 当中心城区(包括城市快速道路)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处置原则

  

  按市指挥部的指令要求,适时启动“三环四十四个点”分流保障方案,实施交通分流、堵控和保障工作。“三环四十四个点”为:第一环十个点为解放东路县前东街口、人民东路口、学前东路口、解放南路中山路口、清扬路口、健康路口、解放西路人民西路口、县前西街口、中山路口、解放北路工运路口。第二环十五个点为兴源路春申路口、工运路口、县前东街口、井亭立交匝道、兴竹立交匝道、太湖大道塘南路口、清扬路口、运河东路金匮桥匝道、永乐路口、红星桥路口、红星路永丰路口、梁溪大桥及匝道、锡山大桥及匝道、春申路县前街口、北大街口。第三环十九个点为312国道石门路口、凤翔路口、江海路凤宾路口、锡澄路口、锡沪路口、学前东路口、太湖大道长江北路口、金城立交、金城路清扬路口、运河东路匝道、中南路红星路口、太湖大道湖滨路口、青祁路口、青祁路建筑路口、梁溪路口、惠河路运河西路口、通惠路锡惠路口、盛岸路口、盛岸路石门路口。

  

  4.5.2 当高速公路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处置原则

  

  (1)市指挥部指令事故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交通路政部门领导及时赶赴现场,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指挥救援、现场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

  

  (2)公安部门加强路面巡逻管理,通过警车喇叭喊话鸣笛警告提醒限速行驶、保持车间距,对路面的违停车辆进行纠正,发现抛锚车辆及时通知清障,保证路面无障碍。

  

  (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阻排队积压时,由公安交巡警、交通路政组成的交通保障组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快速处置,落实专门力量在受阻排队车辆后方喊话、鸣笛,指挥车辆有序依次停放,防止发生二次事故,严禁车辆堵塞紧急停车带,必要时可在前方互通处实施临时分流管制。

  

  (4)对事故现场必须快勘快撤,尽快恢复交通。2小时内现场交通难以恢复的,交通保障组及时实施对向借道通行管制措施。实施上述临时管制措施时,公安交巡警负责现场指挥疏导,经营公司(管理处)和路政大队工作人员负责按规定设置标志、锥筒等设施,同时配合交巡警加强路面动态巡逻管理。

  

  (5)由经营公司(管理处)负责落实相关收费站出入口开辟紧急通道,保证执行现场指挥、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快速通行。

  

  (6)高速公路周边交巡警大队按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后,在指定路口、路段设置交通禁令、指示标志牌,并安排民警现场指挥,组织车辆绕道行驶,对必须经高速公路通行的车辆,责令其在指定地点、路段停放,等待交通恢复后放行。

  

  4.5.3 当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泄露时的处置原则

  

  (1)接到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事故报警,接警单位应当尽可能问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险品名称、性质、危害后果,是否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2)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抢救伤员,通过询问驾乘人员、观察泄漏物、查阅文字资料、察看标志符号等方式,判明危化品名称、性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有效控制险情;无法判明危化品名称、性质的,应当将所了解的情况迅速向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3)在事故现场划设警戒区,警戒区内实施交通管制,事故现场500米范围内由配戴防护装备的交巡民警实行交通管制,禁止一切车辆、行人进入,疏散有关人员。500米-2000米范围内,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一般情况下警戒区半径不得少于20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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