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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 奖惩 8.1 奖励 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积极参与事故抢险,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