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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5-30
【实施时间】 2011-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接上页]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3.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4.3.10调查询问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并附反映询问过程的现场录像、录音。

  5.证据审查

  5.1工作要求

  5.1.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5.1.2案件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运用专门知识、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取得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5.1.3对收集的证据要逐一审查,对全部证据要综合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5.1.4案件审查人员不得现场收集证据。

  5.2审查内容

  5.2.1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按照证据形式进行,重点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5.2.2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

  (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程度;

  (3)全部证据、单个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能否共同指向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结论,该事实结论是否唯一;

  (4)是否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因素。

  5.2.3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执法人员资格和数量;

  (2)执法程序;

  (3)收集证据的时间、方式和手段;

  (4)证据形式;

  (5)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因素。

  5.2.4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能否反映案件事实,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

  (2)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

  (4)证据提供人、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5)证据与拟证明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6)是否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

  5.2.5证据综合审查主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

  证据综合审查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2)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3)证据是否充分;

  (4)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5)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等。

  5.3审查方法

  5.3.1对书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书证与案件是否有联系;

  (2)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查明书证的制作者、制作过程、制作方法,判断书证有无伪造、变造、涂改、增减、与原件是否一致;

  (4)将书证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判断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虚假。

  5.3.2对物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物证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

  (2)查明物证的收集者、提供者、形成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3)物证是否伪造,是否因自然原因发生变化,是否因为提取、固定、保管的手段、方法等不当导致物证发生变化。

  5.3.3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

  (2)根据证人证言形成的主客观条件判断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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