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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查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和方式,判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询问方法是否恰当,来源是否可信。 5.3.4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当事人是否因规避不利法律后果而提供虚假陈述; (2)当事人是否因表述能力等主观原因导致陈述瑕疵; (3)当事人陈述是否与其他证据吻合,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是否能排除其他证据的矛盾。 5.3.5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形成和取得是否合法; (2)是否有残缺、失真; (3)现场有无伪造、伪装迹象; (4)是否有剪辑、加工、删节或者篡改迹象。 5.3.6对环境监测报告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有无监测机构印章; (2)有无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 (3)有无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 (4)监测机构有无资质; (5)监测人员有无执业资格、上岗证书; (6)监测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5.3.7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有无环保部门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包括比对监测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及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发放文件; (2)形成和收集是否合法; (3)是否残缺; (4)是否为原始数据,有无伪造、剪裁、删改迹象; (5)是否明显失真。 5.3.8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鉴定人是否签名; (4)鉴定机构是否盖章; (5)鉴定人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6)鉴定结论有无明显矛盾。 5.3.9对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现场是否有两名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暗查等无法出示和告知的情形除外); (3)是否有执法人员的签名; (4)现场情况有无伪造或者破坏迹象; (5)检查(勘查)方法是否科学; (6)记载是否客观、准确、全面。 5.3.10对调查询问笔录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现场是否有两名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 (3)是否有执法人员的签名; (4)是否有被询问人的审核确认意见; (5)是否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6)被询问人身份; (7)记载是否客观、准确、全面。 6.证据认定 6.1直接认定 6.1.1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1.2对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所确认的事实,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可以直接认定。 6.2证明效力 6.2.1案件审查人员发现就同一事实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各个证据的证明效力,并对证明效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6.2.2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为: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环境监测报告、鉴定结论、档案材料、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附一: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 附二: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 附三: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附一: 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
附二: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 (一)主要事实 1.环保部门进行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