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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现场录像。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环境监察记录; 2.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3.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二、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一)主要事实 1.环保部门进行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弄虚作假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者反映实际情况的材料及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等。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4.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三、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 (一)主要事实 1.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事实; 2.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和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事实(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污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情况查询材料; (4)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及送达回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 2.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3)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4)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或者物料衡算结果等; (5)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及送达回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煤质分析报告等技术报告,用电、用水、用煤合同及发票,生产记录、财务报表等; 2.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3.环境监察记录; 4.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四、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主要事实 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事实; 2.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的事实; 3.当事人逾期仍不缴纳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 3.责令限期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 4.排污费缴纳情况查询材料。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环境监察记录; 2.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3.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主要事实 1.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2.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事实; 3.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事实和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事实(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的)。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 4.企业有关环保资料,如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登记表、环评大纲、环评报告书、评估意见等; 5.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6.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7.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8.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六、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一)主要事实 1.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事实; 2.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 5.企业试生产申请、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等材料; 6.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7.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8.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9.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10.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七、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