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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 (4)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5)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6)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分支机构在保余额的10%。 2.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上述条件办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地或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2.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子公司,应当增加不低于新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10%的注册资本。 依据:《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原件1份)。 4.公司章程草案(复印件1份)。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原件1份)。 6.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人发起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8.自然人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9.《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 10.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原件1份)。 11.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如果营业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3.《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设立外资(含合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科工贸信委外商投资管理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相关内容)。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 (二)本市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分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拟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 5.分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