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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的,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半年内未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市科工贸信委依法收回经营许可证。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第四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市科工贸信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子项二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注册地址。 (五)变更经营地址。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九)分立或者合并。 (十)修改章程。 (十一)已设立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应当有利于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增强内部管理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能够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良好金融市场秩序的形成。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具体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1)变更公司名称: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②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 (2)变更组织形式: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 ④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若名称不变可不提供)(复印件1份)。 ⑤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3)变更注册资本: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包括拟增资金额、变更前后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等)(原件1份)。 ④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⑥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4)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①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调整业务范围: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企业调整业务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 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调整业务范围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