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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上述表格可到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目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关于下放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权限的复函》(粤金函〔2011〕199号);《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经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批准后,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内容的,由市科工贸信委按规定换发经营许可证。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十二条;《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八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市科工贸信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