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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科工贸信中小字[201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实施时间】 2011-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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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①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原件1份)。

  

  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

  

  (7)变更法定代表人: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原件1份)。

  

  ②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

  

  (8)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②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④拟出资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⑤拟出资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⑥《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9)公司合并:

  

  预申报材料:

  

  ①公司合并协议(原件1份)。

  

  ②各合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

  

  ③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公司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

  

  ④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合并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合并的原因和必要性,合并公司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合并安排,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原件1份)。

  

  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①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合并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

  

  ②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③合并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等)(原件1份)。

  

  ④合并后公司的章程草案(原件1份)。

  

  ⑤合并后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⑥合并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⑦合并后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公司分立:

  

  预申报材料:

  

  ①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分立协议(原件1份)。

  

  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③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

  

  ④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分立的原因和必要性,公司分立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分立安排,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原件1份)。

  

  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分立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①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分立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

  

  ②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③分立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财产分割安排等)(原件1份)。

  

  ④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章程草案(原件各1份)。

  

  ⑤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⑥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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