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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2013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四、2011-2013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重点任务

  (一)下大力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

  1.坚持节能政策法规引导。修订并及时颁布《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规范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区县节能审查的政策指导。修订、颁布百种重点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强化限额管理。

  2.大力推进结构节能。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高服务业在gdp中所占比重。大力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对合理用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从源头遏制"两高"行业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继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要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范围,主动提前淘汰落后产能。

  3.大力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推动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制定《天津市先进实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第二批)》,结合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和设备,重点推广变频调速、节能变压器、高效电机等一批先进适用新技术、新产品。充分发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推动绿色照明、节能汽车、节能空调、高效电机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4.抓好各领域节能工作。继续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积极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加快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上的应用;强化交通节能,加快淘汰油耗高的老旧车辆,加强营运车辆燃油定额管理;引导商业节能,继续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推动大型商场开展系统节能改造;抓好农村能源利用,加快以户用沼气为重点的农村新能源建设,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渔船;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和统计工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减少待机能耗,严格公务用车管理。

  5.推动工业节能降耗。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提高工业企业能效水平。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冶金、化工、石化、电力四大重点行业和多户"千家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加强对冶金、电力、石化等行业的节能监管。

  6.推行企业清洁生产。推动百家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10个清洁生产示范区建设。将5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和7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5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7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的重点企业,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

  (二)多渠道开发污染减排潜力。

  7.严格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按照区县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区县减排责任制,消化平衡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区域污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等量置换"原则,"十二五"期间各区县污染排放总量不得突破2010年污染源普查更新的基数,实施"总量控制";按年度gdp、煤炭、城镇常住人口增量,预测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编制实施与新增量相当的年度减排计划,实现"等量置换"。建设项目污染排放实行"新老挂钩、增减平衡"原则,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前,制定新增排放量替代方案、落实对应减排项目,实行"新老挂钩";以减排项目实施完成作为试运行的必要前提,确保"增减平衡"。区域之间允许"有偿调剂、异地减排",区县减排潜力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可协商其他区县"异地减排",对实施的减排量进行"有偿调剂";调剂的总量需经市环保局核查核算并报市政府批准。对完成落实情况实行"国家认定、年度结转",区县减排计划、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方案、异地减排实现的削减量以国家认定为准;国家未认定的减排量,需要制定实施跨年度专项减排补偿方案。

  8.实施主要污染物工程管理减排。对火电厂脱硫烟气旁路实施铅封。开展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工业窑炉工艺废气治理,实施13台冶金烧结机烟气脱硫;对现有290万吨重油催化裂化装置进行烟气脱硫治理,严格控制新增炼油企业污染排放。推动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陈塘热电有限公司、津源热电有限公司、中石化天津分公司等企业9台发电机组的关停、治理。启动20台20万千瓦/时以上火电机组烟气脱硝治理,新、扩、改建机组必须配套烟气脱硝设施。推动270台20吨/时(含)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完成22个污水处理厂新建、续建,到2013年底,城镇污水处理厂总能力达到335万吨/日,实际处理水量达到260万吨/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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