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继续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抓好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4、由市工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使用甲醛浸泡、染色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督抽检,严厉打击查处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行为。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治理指标:城市与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余氯、浊度、大肠杆菌、菌落总数)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市场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

  

  主要措施:

  

  1、由市环保局负责,继续推进全市主要河流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全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和违法排污企业,严厉打击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2、由市建委负责,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监管,加快推进自来水厂技改工程,增强供水企业安全供水能力;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能力,保障市政供水安全卫生。

  

  3、由市建委负责,市房管局、市卫生局配合,组织有关单位定期检查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状况,督促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

  

  4、由市质监局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高瓶(桶)装饮用水质量。由市工商局负责,开展流通环节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

  

  5、由市建委负责,市卫生局、水利局、环保局配合,制定2011年全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继续开展城乡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治理指标:原粮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调味品(酱油、食醋、鱼露)、豆腐及豆制品、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及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小麦粉增白剂、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

  

  主要措施:

  

  1、由市质监局负责,继续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吊销管理差、产品严重不合格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全面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层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日常巡查、强制检验、定期抽查、年审、执法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2、由市质监局负责,重新审核清理全市获证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依法撤销或吊销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加大抽检力度,抽检生产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和乳制品产品;严格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制度,履行驻厂监督职责,切实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

  

  3、由市质监局负责,开展生产加工环节超范围、超标准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管,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违法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黑名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滥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4、由市质监局负责,深入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顿肉制品、食用油、酒类、蜜饯、瓶(桶)装饮用水、酱油、糕点、豆制品等重点行业食品生产企业,严格企业原料入厂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食品企业生产行为,强化问题整改、复查验收、跟踪抽查等措施,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技术,督促企业规范管理。

  

  5、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加工食品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公布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督促生产企业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落实整改,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确保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的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