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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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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由市工商局负责,全面推进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管系统,进一步健全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流通追溯记录数据库和食品质量安全备案数据库,完善食品流通监管监控功能,以企业终端自助查询和网络在线查询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可追溯信息查询,提高食品流通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效率和能力。

  

  (二)由市工商局负责,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经营主体准入、监管执法、市场巡查、食品抽样检验、信用分类监管、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不安全食品退市等制度,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由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实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对肉类、水产品、奶制品、酒类、水果等进出口食品和农产品实行重点监控,严格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卫生。

  

  (四)由市市容局负责,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置试点,建设一座以上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厂,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由市食安办牵头,市建委、市卫生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负其责,组织开展“地沟油”集中专项整治,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打击非法生产,取缔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加强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六)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贸服务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及时受理、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的行为。

  

  (七)由市食安办负责,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深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安排学习、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能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八)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正面宣传,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食品企业诚信建设和品牌形象,正面报道政府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有力措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由各级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建设。

  

  1、加强本级食安办建设,解决机构、编制和经费,抓好主要职责、工作规则等重要制度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抓紧制定综合协调工作的各项制度,完善食安办与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报送、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统筹调配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充实技术装备,强化培训考核,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增加重点产品抽查力度和检查批次,定期评估分析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措施,杜绝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促进当地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

  

  3、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案,明确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程序,做好食品安全事件舆论应对工作,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及时澄清虚假消息。

  

  (十)由市监察局负责,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严格执法,纠正食品安全执法监管中不作为、责任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由各级政府负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食品安全考核考评制度,组织对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考核;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针对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强化责任追究。

  

  (十二)由市食安办负责,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价,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成效进行考评,并对考评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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