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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食品批发市场全面实行电子台账管理,建立规范的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批发市场和县城以上城区大中型市场、超市、商场建立电子台账率分别达到100%和98%;食品零售商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初步实现消费者食品安全可追溯信息网络在线查询;大中型食品市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主要措施:

  

  1、由市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抓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勘察、发放和回访检查工作,严格把好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2、由市工商局负责,加大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强化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的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进一步落实好进货检验、经营台账、索证索票、检验检测、质量承诺等制度,继续推进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制度,抓好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3、由市工商局负责,适时组织开展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健全购销台账,查处非法销售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4、由市工商局负责,适时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以农村集市和食杂店为主要场所,重点检查食用油、乳制品、副食品、烟、酒、糕点、调味品、儿童食品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种,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5、由市工商局负责,继续做好全市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针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销售量大和消费者投诉多的食品,进一步加大抽检力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质量信息和消费警示,及时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实行退市,督促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商场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自行检测,把好食品进货关。

  

  6、由市工商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对流通环节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开展对大型商场、超市、餐饮店和进口食品专卖店的专项检查,核查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和中文标签,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7、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商贸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配合,加强对市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的日常巡查,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

  

  8、由市市容局负责,加强对报批的早市、占道市场、便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取缔未经批准沿街占道经营食品摊点。

  

三、其他相关工作


  (一)由市食安办牵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选择定点屠宰场、生鲜超市、专卖店、农贸市场等开展生猪、品牌蔬菜和食用菌、主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1、由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开展猪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在城区建立肉品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建立肉品质量信息数据中心,与生猪定点屠宰场、冷库、肉品配送中心、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等数据终端连接,实现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提升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2、由农业局负责,加快推进蔬菜瓜果食用菌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试点工作,建立相关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平台和企业可追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名称、播种记录、灌溉记录、施肥记录、病虫害防治记录、采收记录、产品检测记录等信息可追溯。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做到猪、牛、羊耳标挂戴率达到90%以上。

  

  3、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工作,选择大黄鱼等水产养殖品种,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示范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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