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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1-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政〔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达到“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2编制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05〕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的通知》(郑办〔201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i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ii级)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ⅲ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小型(iv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灾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地质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组织体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7条规定: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型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当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先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工作。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为灾害处置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1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地灾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城建委、民政局、交通委、水务局、教育局、卫生局、人防办、安监局、气象局、煤炭局、旅游局,郑州铁路局、武警郑州支队、郑州供电公司、郑州联通公司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任成员。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制定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和指挥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地灾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站在严格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讲奉献,全力以赴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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