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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1]0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4
【实施时间】 2011-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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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事件处置完毕7日内,登录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子系统(网址:www.chinafoodsafety.net)对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调查结果进行网络报告;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登陆报告系统查看本市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情况,并对数据进行审核,完成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并报告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职责分工

  

  1、医疗机构

  

  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或疑似食源性疾病(包括疑似食物中毒)的个案或事件,应当立即救治病人,防止事件扩大,并对事件进行判别,根据不同的事件类别立即报告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或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1)对所在区(县)医疗机构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培训,并做好日常的技术指导和督查;

  

  (2)开展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工作;

  

  (3)在处置过程中,若发现该事件为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应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移交;

  

  (4)按要求及时将食物中毒事件调查结果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对所在区(县)医疗机构进行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的培训,并做好日常的技术指导和督查;

  

  (2)开展食源性传染病或疑似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工作;

  

  (3)在处置过程中,若发现该事件为食物中毒事件,应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移交;

  

  (4)按要求及时登录“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进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的网络直报。

  

  4、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负责对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督导。

  

  5、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督导。

  

  (2)负责每日查看本市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情况,并对数据进行审核,完成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并报告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部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


  一、目标

  

  在本市建立以临床症候群为基础、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监测和报告主体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临床报告和预警机制,及时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早期发现具有潜在公共卫生意义的食源性健康损害。

  

  二、目的

  

  通过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及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本市目前常规疾病监测难以覆盖、具有潜在公共卫生意义、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三、定义

  

  1、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是指应用目前的知识难以解释的、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或事件,其定义或概念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1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专业判断或经验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4)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1个及以上的个案组成。

  

  2、不属于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范畴的情况。本监测中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的范畴:

  

  (1)国家法定传染病;

  

  (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

  

  (3)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

  

  (4)未经监测点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事件;

  

  (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四、监测范围

  

  1、监测点

  

  在全市范围内按地理位置等因素,选择10家二级或三级医院作为监测点(附录三)。

  

  2、监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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