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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1]0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4
【实施时间】 2011-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试行)

[接上页]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人群为监测点医院所接诊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监测对象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五、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内容

  

  包括监测对象的一般信息、主要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具体见《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附录2-1)。

  

  2、监测方法

  

  通过“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数据采集平台收集数据。

  

  六、工作流程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是以医院为单位进行个案/事件报告,工作流程为:

  

  1、监测对象到监测点医院就诊,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可能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2、医生及时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并上报给医院的专管人员;

  

  3、医院专管人员于每日下班前收集和汇总报告卡,并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确诊是否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4、医院专管人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在会诊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病例的院内会诊意见书复印件、全部病历的复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

  

  5、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立即上报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卡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包括临床、流行病学、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该专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会诊确认结果第一时间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在区(县)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6、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监测点医院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子系统(网址www.chinafoodsafety.net)网络填报电子报告卡上报,并将信息反馈给监测点医院;

  

  7、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并确认是否应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见附录2-2),若需启动流行病学调查或接到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通知,应通知监测点医院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个案调查表》(附录2-3)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网络上报;涉及跨区(县)、跨省市或境外人士情况,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根据启动标准或视食源性疾病病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行决定是否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8、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及其他信息,对报告的病例/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七、职责分工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主体为监测点医院,报告系统的主体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监测点医院

  

  (1)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报告意识;

  

  (2)设置专人负责监测工作;

  

  (3)成立院内会诊专家组,及时组织院内会诊;

  

  (4)按照方案要求,及时上报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信息;

  

  (5)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对医院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相关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日常的技术指导和督导;

  

  (2)对医院报告卡的内容进行审核;

  

  (3)协助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专家组,开展二级会诊;

  

  (4)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网络报告工作;

  

  (5)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该项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技术指导及督导;

  

  (2)对网络报告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进行及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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