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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96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961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的请示》(中华财险发〔2011〕332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

  

  (一)主险条款及编号

  

  1、车辆损失保险条款:a04g01z01110628;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04g01z02110628;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a04g01z03110628;

  

  4、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a04g01z04110628。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及编号

  

  1、自燃损失险条款:a04g01f01110628;

  

  2、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04g01f02110628;

  

  3、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4g01f03110628;

  

  4、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04g01f04110628;

  

  5、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a04g01f05110628;

  

  6、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a04g01f06110628;

  

  7、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条款:a04g01f07110628;

  

  8、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4g01f08110628;

  

  9、拖车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09110628;

  

  10、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a04g01f10110628;

  

  11、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04g01f11110628;

  

  12、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a04g01f12110628;

  

  13、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a04g01f13110628;

  

  14、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a04g01f14110628;

  

  15、法律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15110628;

  

  16、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a04g01f16110628;

  

  17、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a04g01f17110628。

  

  二、同意你公司使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广东、辽宁、大连、山东、青岛、河南、河北、四川、湖南、湖北、福建、新疆地区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三、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河南,地址是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3号中华大厦。

  

  四、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五、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附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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