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条 保险金额 同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免赔率及相关规定与机动车辆损失险相同。 7、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并造成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对发动机的实际损失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时,发动机已经损坏;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发动机的自然磨损、老化、损坏。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但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保险责任终止。 (二)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8、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9、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将被保险机动车拖至上述约定区域内修理场所的拖车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拖车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三)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0、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投保人特约了本条款后,可按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享受相应的费率折扣。 特约了本条款后,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从第三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规定的免赔率基础上再增加5%的免赔率,即增加的免赔率=(保险事故次数-2)×5%。 11、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12、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孕妇流产,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及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相应赔款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一、对下列人员伤亡或孕妇流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二)本车车上人员。 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或裁定赔偿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未做出判决或裁定的; (四)交强险应承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申请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裁定)书。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13、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被保险机动车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