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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96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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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责任免除

  置放于被保险机动车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

14、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核定座位数在10 座以下(不含10 座)的客车。

  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车上人员死亡或一级伤残,且死亡或一级伤残的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保险人对死亡或一级伤残的车上人员进行赔偿时,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赔偿限额。

  本特约条款增加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一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的标准评定。

15、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后可要求保险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保险事故在行政程序处理阶段,保险人提供事故处理相关的法律咨询;

  2、保险事故进入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阶段,被保险人可委托保险人代为处理各种法律事宜(委托协议另行签订),并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调查取证费。如赔偿纠纷涉及的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与司法机关判定被保险人涉案赔偿总金额的比例,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本条列明的各项费用。

  下列法律事务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1、被吊扣、吊销证件、扣押、罚没等事宜;

  2、罚金,交通事故处理费及其他行政费用;

  3、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法律事务;

  4、具有人身处罚性质的法律事务;

  5、被保险人未授权保险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期间发生的法律费用。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委托有关事宜时,应与保险人在立场、观点等方面达成一致;在事务处理过程中,如被保险人确实需要与事故的第三方接触,应事先通知保险人,但不得未经保险人同意对他方作出任何承诺,否则保险人有权中断对代理事务的处理并不承担相关费用;保险人不对法律服务的结果作出承诺。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处理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调解协议生效为止,对此后发生的任何事务或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处理或承担。

  本特约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00 元。

  本特约条款不实行免赔。

16、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17、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投保了任意一款基本险后,且保险单载明的行驶区域为“省内”时方可特约本条款。特约了本条款后,在以下节假日期间,保险机动车的行驶区域可自动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无需申请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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