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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96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在投保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包括下列险别:

  (一)在投保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 自燃损失险条款;

  2.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3.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4.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5.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6.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

  7.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条款;

  8.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9.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10.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11.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二)在投保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在投保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四)在投保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五)在投保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或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六)在投保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保险单明确载明的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发生本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等系统的损失;

  (二)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三)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六)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七)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2、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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