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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在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实际价值。新增设备随被保险机动车折旧计算实际价值。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对新增设备的实际损失,在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对本被保险机动车新增设备的相应赔款后,按本附加险的约定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新增设备单独被盗窃或丢失; (二)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4、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5、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对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行李物品的相应赔款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三)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四)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6、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当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对损失达到换件材料价格20%以上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但发动机、车身、车架以及国内无法购置到的配件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约定范围。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