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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建设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3〕339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63号)停止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造价、暖通、给排水、燃气、供热、道桥、园林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职称外(汉)语要求,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参加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本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六条 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和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且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3、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且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具有对高难度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能力,承担完成较复杂的专业科研课题;能处理工程建设实施中的重大技术理论问题,指导工程师实践和学习。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城市规划专业 任工程师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地区(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跨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1项,或20万人口以上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跨区域专项规划各1项,并批准实施。 ⑵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10万人口以上城镇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完成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总体规划5项以上,并批准实施。 ⑶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2项以上,并批准实施。 ⑷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20万人口以上城市专项规划3项以上(包括城市综合交通、综合防灾、市政、历史文化名城等不同类型)。 ⑸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三平方公里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3项以上,或10公顷以上各类详细规划8项以上。 ⑹主持或承担完成国家及自治区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技术审查8项以上,并予以实施;主持或为主完成3项以上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的评审及技术审查,并编写技术审查文件;主持或为主完成至少1项自治区或2项地州级以上规划专题研究和10公顷以上各类详细规划的评审及技术审查10项以上,并予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