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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1〕4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有利于维护行业稳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对于转移化解灾害事故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障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投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行业风险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一)保险业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机构,负责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具体事务。

  

  (三)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并做好辖区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整理和报告工作。

  

  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其办公室为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机构,并明确具体岗位及职责。

  

  (四)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公司应急预案体系,指导其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和协调其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逐级确定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各级机构、各个部门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并确定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结合自身职责,发挥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监测预警和沟通协调职能。

  

  (六)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制度,并保证应急通讯联络渠道24小时畅通。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一)保险公司应当开展灾害风险规律性研究,密切关注各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对所承保标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化解工作,对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做好防灾减损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做好应对灾害事故的人员、物资、资金、车辆设备等准备工作以及本单位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信访投诉监测工作,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营业场所业务情况、客户服务电话和信访投诉内容的跟踪监测,及时了解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反映较为集中的诉求,研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诉求反映渠道和监测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重大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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