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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社会舆论热点的关注和研究,开展互联网舆情监测工作,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严重影响保险行业形象、单位形象的新闻报道、网络言论和信息进行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化解保险业重大新闻事件风险。 (四)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的研究,不断提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防范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办公场所、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制度和设施,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六)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其他各类风险隐患的监测防范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总分结合、专项为辅”的原则,在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分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本辖区、本公司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确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框架和要求;应当针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结合总体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分类预案,并针对具体突发事件个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预防和处置。 (三)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县级以上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以下分类应急预案: 1、应对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2、应对新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应对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应对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本单位自防自救的应急预案; 5、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保险公司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还应当制定以下分类应急预案: 1、应对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业务的应急预案; 2、应对重大退保的应急预案。 上述分类应急预案中已经制定的,应当结合实际进行评估并修改完善;尚未制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2012年年底前制定完毕,保险公司省级及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在2013年年底前制定完毕,保险公司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在2014年年底前制定完毕。 (四)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4、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5、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6、善后和保障措施; 7、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8、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因各地区保险业发展水平不同,各公司业务规模不同,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本辖区、本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付的实际金额水平、退保规模、新闻事件影响范围、重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及影响范围、信息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破坏程度等情况,制定符合本辖区、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相关应急预案分级响应标准。 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类部门和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人员、车辆、资金、物资的准备和调配;业务流程、业务权限和时限的规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措施和相关信息发布的要求;需要提请上级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协调和支援的特定情形等。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本单位应急预案报上级机构,同时报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本单位应急预案报中国保监会。 五、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