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上报结案报告。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上报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整体情况,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保险标的受损情况,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金额,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预防和完善措施等。 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因突发事件性质种类不同而涉及不同要素,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种类报告相关信息要素。 (六)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途径进行上报。 (七)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登记统计制度,全面真实记录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分类统计工作。 (八)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送本辖区、本单位半年和全年各类突发事件统计数据。 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能力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培训规划,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增强保险从业人员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意识。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方式组织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三)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四)保险学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组建保险行业应急管理专家组,为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理论指导,对行业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建议,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参与行业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七、加强指导检查,保证制度落实 (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级、县级等基层机构应急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机构提供必需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基层机构切实提高预防化解风险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急工作体制、机制和应急预案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辖区保险中介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八、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全社会应急管理工作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和协调配合,推动保险知识列入灾害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内容,提高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利用商业保险转移化解风险的能力;推动保险机制进入各级政府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制度安排和应急管理机制。 (二)保险公司应当积极研发适合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巨灾保险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客户服务,切实提高服务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 九、其他事项 (一)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照《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42号)规定执行。 (二)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117号)规定执行。 (三)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