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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主动实施报告制度。 (二)下列突发事件,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 1、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或者境外突发性的战争、武装暴动、政权制度变更等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的事件,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安全事件; 2、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事件; 3、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事件; 4、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或者导致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事件; 5、100名以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以及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事件; 6、100名以上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事件; 7、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 8、与保险相关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事件; 9、外资保险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开展的事件; 10、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 11、《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的事件; 12、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 (三)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范围和标准。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报告单位公章。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案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初报;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情况后2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进行初报。 初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涉事单位名称、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因事发在夜间或者遇重大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的,可以先由报告责任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口头简要报告,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内容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 2、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续报后2小时内或者发现情况后72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起因和发展过程、当前态势、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涉及的人员数量、损失估算金额、保险标的预估的赔偿或给付金额、现已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事件发展处置的后续情况。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后续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