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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中国保监会值班电话:(010)66286339,传真:(010)66025862。

  

  附件:保险业突发事件统计表(表一、表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保险业突发事件统计表(表一)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段: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事件类别分类发生次数保险财产损失(万元)人员伤亡(人)保险赔付金额(万元)
自然灾害洪水    
  其中:重大事件    
台风    
  其中:重大事件    
地震    
  其中:重大事件    
泥石流    
  其中:重大事件    
其他自然灾害    
  其中:重大事件    
小计    
事故灾难火灾    
  其中:重大事件    
爆炸    
  其中:重大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    
  其中:重大事件    
航空事故    
  其中:重大事件    
水运事故    
  其中:重大事件    
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其中:重大事件    
小计    
事件类别分类发生次数保险财产损失(万元)人员伤亡(人)保险赔付金额(万元)
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疾病    
  其中:重大事件    
食物中毒    
  其中:重大事件    
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其中:重大事件    
小计    
社会安全事件(依据事件性质填写)    
  其中:重大事件    
小计    
 合计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中重大事件划分标准,参照《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第二章第十条有关规定。

  2、本表中社会安全事件概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请详细描述事件性质,不能归为一类的,可在项目下增栏填写。

  3、本表中保险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保险赔付金额等指标均为累计指标。

  4、请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完整统计本辖区、本系统突发事件发生情况,无论是否发生赔付,都应统计在内。没有发生赔付的,在赔付金额一栏填写“0”。

  5、请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送本辖区、本单位半年和全年各类突发事件统计数据。

  

  保险业突发事件统计表(表二)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段: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事件类别发生次数影响范围及后果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  
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  
严重上访及群体性事件  
其中:重大事件  
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集体起诉保险公司  
新闻类突发事件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高管人员突发事件
  
保险资产管理突发事件  
其中:重大事件  
造成保险业损失的突发事件  
影响保险业安全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中严重上访及群体性事件是指,5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5人但影响恶劣的事件。其中重大事件划分标准,参照《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第二章第十条有关规定。

  2、本表中保险资产管理的突发事件定义,参照《保险资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42号)第二章第六条有关规定;重大事件统计标准,参照第八条有关规定。

  3、本表中造成保险业损失的突发事件是指致使保险业自身发生财产损失的公共突发事件。请详细描述事件性质,在项目下增栏填写。

  4、本表中其他类别事件定义及统计标准,参照《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第二章第十条有关规定。

  5、本表中影响范围及后果,指该突发事件的发生涉及的地域范围、人员数量,以及对保险业造成损失的金额等。事件发生多次的,要逐次填写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及后果。

  6、请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送本辖区、本单位半年和全年各类突发事件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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