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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0
【实施时间】 2011-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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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坚持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加大投入,缩小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4.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的实际困难,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5.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健全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1.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2.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3.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将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城市分类施保和农村重点保障范围,并按现行补助标准的上限给予补助。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扩大城乡困难家庭优惠政策对残疾人的覆盖面,对城乡低保边缘残疾人予以特殊照顾。对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对城镇“三无”残疾人,依个人意愿或需要纳入集中供养;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逐步将城乡低收入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2.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低收入家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以及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中的残疾人,由户口所在地残联按照实缴保费的20%予以补贴。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给予奖励。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落实城乡重度及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补贴政策。实行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政策。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将残疾人普遍需求的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3.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诊疗费用,泊车费用,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4.认真贯彻《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落实伤病残军人优惠待遇。

  

  (二)康复。

  

  主要任务:

  

  1.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2.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

  

  3.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4.完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辅助器具服务。

  

  政策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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