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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0
【实施时间】 2011-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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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康复室,制定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配备适宜的设备和人员。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全面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3.继续实施康复医疗救助工程和项目,使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基本救助。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为0-6岁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助和医疗救助。

  

  4.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设一批专业化骨干康复机构。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

  

  5.完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提高辅助器具适用性和使用率。对贫困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给予价格优惠,对确实需要又无力购买的应免费配发。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扶持建立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基地,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

  

  6.加大各类康复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技术及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体系和晋升体系。

  

  (三)教育。

  

  主要任务:

  

  1.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建设,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

  

  2.开展对适龄残疾儿童实施学前康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3.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4.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政策措施:

  

  1.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无法进入校园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辐射带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鼓励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等开办特教班。

  

  2.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搞好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康复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落实国家“阳光助学计划”,对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的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对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给予支持。

  

  3.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部或高中班,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招生规模。30万以上人口或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要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4.普通高校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要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进一步办好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拓展专业设置和服务功能,提高办学水平。落实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获得学历的残疾人助学金政策,鼓励残疾人以多种方式接受高等教育。完善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考试办法。

  

  5.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制定实施特殊教育师资能力提升计划。落实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享受特教津贴政策。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倾斜。根据国家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加大公用经费投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6.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交住宿费,享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动员社会广泛开展扶残助学活动。

  

  7.鼓励相关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在办好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的同时,筹建省残疾人职业学院。各级特教机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托养机构、残疾人扶贫基地等要开展扫盲工作。

  

  (四)就业。

  

  主要任务:

  

  1.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创业。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3.5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30万人以上。

  

  2.建立和培育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100个,积极创建残疾人庇护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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