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1-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2.增加发展海洋经济的职责。

  

  3.增加宁波舟山经济合作协调的职责。

  

  4.增加牵头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5.增加牵头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职责。

  

  6.增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职责。

  

  7.增加统筹推进“六个加快”工作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服务业和经贸流通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能源管理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并综合协调实施中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建设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负责宁波舟山经济合作协调工作。

  

  (三)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负责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的申报和监督;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及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提出年度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点;负责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开放体制改革和建设;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卫星城市、中心镇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制定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报批和综合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项目储备库,研究提出综合平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意见;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拟订空间布局规划、资源合理利用方案和行业准入标准等;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评估业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招投标政策及规章制度,并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海洋经济重大活动;组织协调涉海有关规划项目,推动陆海联动和区域合作;组织编制全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

  

  (七)综合管理全市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负责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实施中的协调、服务、监督;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考核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和上报外资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组织提出全市重大对外招商项目并参与对外招商洽谈;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