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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推进结构性节能减排 (一)严把项目准入关口。所有新上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国内最先进技术工艺,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考虑产业链的延伸,必须达到同行业能耗和排污先进水平,必须将能耗和排污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对拟建的没有能耗增量来源的高耗能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审批环评报告。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未通过环评、能评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由所在设区市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监察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我省将“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下达各设区市,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设备。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手段,支持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监察厅负责) (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冶金、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工艺流程,延伸产品链条,加快兼并重组,调整生产布局,推动设备大型化、工艺连续化、生产集约化、产品高端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保险、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38%。加快发展新能源、新一代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0%。(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发展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加快建设30万千瓦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到2015年设区市集中供热率达到80%以上。促进煤炭清洁化、高效化、低碳化利用,到2015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下降到85%以下。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6%。(省能源局负责) 四、推进工程性节能减排 (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谋划实施锅(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改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每年竣工节能技改项目500项,形成年节能能力300万吨标准煤。“十二五”时期,全省高炉、转炉煤气回收率分别提高3个和20个百分点,窑炉、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分别提高2个和5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县(市、区)和重点建制镇基本实现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工艺,推动污泥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0万吨/日,新建配套管网4000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0%,其中设区城市达到90%,县城达到85%,建制镇达到5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形成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能力78万吨、9.2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能力15万吨和0.5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脱硫,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6.9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行业、机动车脱硝,形成削减氮氧化物能力21万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