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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开展排污权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必须通过交易取得。以电力行业为试点行业,重点开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沿海隆起带(主要包括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为试点区域,重点开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部分高耗能行业,探索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推进管理性节能减排 (一)完善法规规章。制定《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千家环保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完善标准体系。全面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标准,在重点行业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制定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标准及流通企业节能、节水、节约包装材料等标准,编制省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和评价标准,出台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严格依法监督。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监督抽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负责) (四)加强能(电)耗调控。各设区市要根据省下达的能耗增量,核定下达重点用能企业全年用能(电)量限定指标。坚持实行能(电)耗季度通报制度,对能(电)耗增长过快的地区和企业,及时预警调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 (五)强化环保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省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省支持资金。(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六)改进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实行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月报,加强预测预警,搞好统计分析,提高能源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探索并适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充实基层统计人员,尤其是加强“双三十”县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能力。修订减排统计监测办法,加强氨氮、氮氧化物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推动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河北)建设,为节能减排提供准确数据支持。(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质监局负责) (七)提升监管能力。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和农业源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省、市、县减排监控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