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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认真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鼓励企业生产或采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推荐产品、技术。以实施节能减排技改工程为抓手,每年滚动推广50项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组织机构、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七、推进政策性节能减排 (一)深化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等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水、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及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能(电)耗限定指标用能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收费专项用于节能减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环保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适当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专项用于污染治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 (二)健全财政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支持力度,所征收的惩罚性电费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等支持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充分利用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促进政府节能环保服务采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 (三)落实税收调节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税费改革,适时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四)强化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双千”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及国家、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引导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提高“两高”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超限额用能、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八、推进市场性节能减排 (一)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研究以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标准,制订“领跑者”能效指标,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指标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进差别电量计划和替代发电,优先安排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实施重点项目,推行能效电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治污设施特许经营。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认证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评估审核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