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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修订)


  

四川省消防条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绩效考核;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保障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六)组织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处置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

  (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列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实施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调查。

  民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旅游、宗教、人民防空、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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