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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修订)

[接上页]
消防控制室应当保持不得少于两名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

  第四十一条  从事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检测、监测设施、设备和场地;

  (三)具有相应数量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十三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产权证明;

  (三)办公场所和消防专业检测、监测场地的物权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人员名录、劳动合同;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经动火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监护人员,实施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完成后,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记录签字、存档备查。

  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四十五条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和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业务、队伍建设的管理,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八条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二)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生产总值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

  (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区。

  第四十九条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外,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

  (二)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

  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依托自身相应组织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

  对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五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配备并及时更新基本的消防装备、设施、器材。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居)民志愿消防队伍购置、更新消防装备、器材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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