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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


  

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2号)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6日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运输机场的保护,保障民用运输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保护经费予以保障。

  

  机场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和监督,落实保护措施,保障保护工作经费。

  

  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机场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机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机场保护制度,制定保障安全的政策措施;

  

  (三)综合协调处理机场保护的有关事项;

  

  (四)监督实施机场保护的有关规划,组织开展专项保护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机场保护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处理举报、投诉;

  

  (七)指导机场安全运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反机场保护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承担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机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机场保护规划;

  

  (三)组织实施机场保护的具体工作,综合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四)制定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

  

  (五)受理有关机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机场保护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有关人民政府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安、气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安全和生产运营,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组织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做好机场的净空、电磁环境、地面安全、机场控制用地的保护和交通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垃圾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机场安全、妨碍机场保护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机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机场保护规划


  第九条  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编制机场保护规划,经省机场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机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机场公共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机场保护规划包括机场净空、电磁环境、控制用地、地面安全和油料管道等内容。

  

  经批准的机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保护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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