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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实施查处; (五)严格执行消防执勤备战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制订消防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八)对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对消防岗位人员的培训,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展; (九)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参与政府消防工作考评和城乡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修订。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力提升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水平,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责任区三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督促落实;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接受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三)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四)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督促及时改正;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同时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报告或者移交; (五)针对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六)按照规定为社区配备治安消防电动巡逻车,为村镇治安巡逻车配置灭火器材,保证初起火灾扑救;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活动; (八)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场所实行消防安全标牌化管理,标示场所火灾危险等级,明示消防管理人员,提示消防注意事项,警示业主和消费人员。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掌握辖区日常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检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情况; (三)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的和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向辖区单位、群众普及消防法规和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等消防常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六)明确警务室消防工作职责,规范警务室消防工作秩序;依托警务室设立消防服务站,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等简易灭火器材,开展每日防火巡查; (七)定期指导辖区治保组织、巡防队、义务消防队等群众力量开展灭火演练,处置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辖区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