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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和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 (二)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协助督促整改; (三)在辖区内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纠,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 (四)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完好有效;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 (五)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应当建立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其他村庄、社区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六)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监控、救助制度。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并根据需要列出消防安全专项资金; (三)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九)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不断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推进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标志明细化和宣传常态化,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坚持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逃生自救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五)实行消防安全员培训制度,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结合单位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 (七)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识别和提示标志,用文字或图例标明设施类别、提示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志,规范日常管理;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