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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综[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湘价综〔2010〕70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局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在法定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合理适用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适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考虑当事人经营状况、市场份额和竞争能力,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  除简易程序外,适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都要经集体审理决定。

  

  第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手段、违法后果、主客观过错、改正措施等因素,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  价格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相关营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一)各种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并处,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一般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较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一般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二)违法所得金额依照《价格违法所得多收价款计算办法》(计价检[2001]2607号)计算确定,并以合法有效的价格规定为基础,对确因政策滞后、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适当剔除实际成本。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轻微违法行为。

  

  (一)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

  

  (二)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且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三)及时改正。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一般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二)主观过错较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

  

  一般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规定处罚款幅度下限的罚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严重违法行为。

  

  (一)诱骗、串通他人违法或在共同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中起重要作用的;

  

  (二)一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退还多收价费款的。

  

  较严重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暂停相关营业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法行为。

  

  (一)拒绝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

  

  (二)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三)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四)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严重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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