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七类违法行为: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第八类违法行为: 1、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2、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不配合,拒绝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予以配合,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处罚基准: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第九类违法行为: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处罚依据: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基准: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五万元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