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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按法定罚款幅度上限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处罚,同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在抗灾救灾、防疫和出现严重通货膨胀等特殊时期,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两年内未被发现;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对无违法所得的小规模经营者,罚款金额如超过其半年营业收入的,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 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可以采取提醒、告诫、宣传价格政策等措施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能通过警告达到执法效果的,口头或书面警告经营者,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需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先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依照国家《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 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 行) 第一类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五十万元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