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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类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第三类违法行为: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 第四类违法行为: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