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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医院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医院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医院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一条 医院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二条 医院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医院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四条 医院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明确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医院应建立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处于自动状态,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