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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院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通过张贴消防图画、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单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知识;会组织人员安全疏散。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发证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医院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医院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