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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十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医院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三条 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四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制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分细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分依据。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深圳市医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分细则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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