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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穗府〔2011〕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我市对国内外资本的吸引力,发挥招商引资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促进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全面提升国家中心城市的核心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引领,遵循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各类产业导向目录要求,充分发挥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后续积极效应,立足产业转型升级和招商引资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坚持引进外资与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引进项目(企业)与引进人才相结合,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完善投资促进政策,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努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2011年至2013年,推进落实“新广州·新商机”国内外系列推介会签署的招商引资项目,努力使其成为“十二五”期间带动社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骨干支柱。力争到2015年,在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和高端项目、高端技术、高端人才方面有较大突破,实现招商引资总量大幅增长,引资结构优化提升,贡献比例显著提高,有力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重点区域招商引资。

  

  结合国际产业转移的新趋势,以承接新兴产业、产业链高端环节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实施“加大欧美、提升日韩、深化港澳台、扩大东盟、拓展新兴国家”的产业化、专业化和存量招商策略,加强与东盟和日、韩等周边国家在高端园区建设、节能环保、科技教育、生态保护、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合作。利用省政府批准南沙建立实施cepa(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的契机,进一步落实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加快穗港澳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市外经贸局、侨办负责)。

  

  结合国内经济圈新发展,拓展与“长三角”、“泛珠三角”、环渤海、海峡西岸等地区的合作,大力吸引核心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来穗投资发展,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部署,以重点产业链延伸为切入点,继续加强与中西部地区在资源和特色产业方面,以及与东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在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提升我市的产业能级。根据广佛肇经济圈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产业规划衔接,通过产业链分工、技术联合攻关、跨区域重组等形式,重点加强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合作(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协作办、农业局负责)。

  

  (二)强化战略投资者的招商引资。

  

  建立重大战略投资者(公司)集团资源库,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推动其在穗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与决策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物流中心、营销中心等职能型总部;重点培育开放型经济跨境经营总部、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总部、现代服务业高端总部,推进产业结构形态向价值链高端转移,努力建设区域性企业总部中心。吸引跨国公司前来设立生产制造基地、配套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和培训基地(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国资委、科技和信息化局、金融办负责)。

  

  鼓励本地骨干企业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以装备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企业)为重点,以重大项目为依托,采取产权(股权)转让、相互持股(控股、参股)、合资合作、技术引进、重组上市等多种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企业做强做大。选择一批实力雄厚、管理规范、效益优良的大中型国有骨干企业作为引进的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引进规划,推进资源整合和技术升级,跨越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在全国同行业内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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