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优化产业配套能力。 建立高新技术、装备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配套环节的目标客商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前来投资。在引进重点项目的同时,加大配套原材料、研发、物流等价值链上下游项目的引进。为引进的重大项目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构建完善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煤气、电信等配套设施网络。完善与重大项目配套的学校、物流配送、金融、保险、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外经贸局、规划局、建委、交委、林业和园林局、教育局、旅游局等负责)。 四、政策支持 (一)建立激励机制。 加大重点企业激励。做好企业总部认定、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前来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的企业给予支持,对经认定的外来投资总部企业依照《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给予奖励补贴。按照现有科技、商贸、外经贸等领域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给予相关扶持(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金融办、外经贸局等负责)。 加大重点项目激励。加大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宣传,对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投资重点领域、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产业布局规划等的外来投资项目,积极鼓励并支持其申请现有的如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民营经济发展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省、市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项目。建立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库,每年选择若干投资大、技术含量高、带动面广、影响重大的外来投资项目,提供综合协调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省或市重点项目、重点预备项目,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负责)。 加大产业创新激励。制定我市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的政策措施,鼓励跨国公司和境内外著名科研组织与市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建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尖端技术和基础性研发项目的研究,并纳入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体系,支持其联合申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研发项目。我市《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相关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金融扶持政策。 结合《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鼓励并引导企业进行境内外上市融资。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在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业、低碳产业、空港经济等领域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组整合和优化发展。对在我市注册设立、累计管理资本10亿元以上且投资领域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关于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意见》,完善风险投资运营和退出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贷款转让、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票据融资等方式,拓宽贷款规模和空间。支持银行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共同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结合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贷款担保专项资金,进一步做好政策性担保业务(市金融办负责)。 (三)用地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与现代产业建设和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政策,建立以投资率、产出率、科技贡献率和环保为主要衡量指标的项目用地准入标准,推动土地供应向节地、集约、高效、低碳的战略性主导产业倾斜。建立产业用地工作机制,发挥好产业主管部门参与用地资源调配的作用,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空间布局、有助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原则上确保新增工业项目进园。按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09年版)》的控制指标、用地指标等要求,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立项、选址等环节对用地规模进行严格控制,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来投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外来投资企业参与“退二进三”和“三旧”改造,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商贸业的项目,以及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成片重建项目,在规划用地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