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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现将《石家庄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全面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十二五”时期,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实现约束性目标为核心,更加注重能耗总量控制与标准限额约束,更加注重结构节能减排与工程节能减排,更加注重重点领域突破与整体协调推进,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思想、舆论、组织等手段,使节能减排贯穿于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主要工作目标是:2015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比2010年降低18%,比2005年降低35%;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1.51万吨、1.43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4.01万吨、1.67万吨分别减少10.4%、14.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7.75万吨、23.4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0.81万吨、27.08万吨分别减少14.7%、13.3%。 一、强化目标责任约束 (一)分解目标任务。依据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县(市)、区“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本领域“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并完善措施、健全机制、狠抓落实。各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目标逐级落实到各办事处、乡(镇)及各企业,并与辖区内年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责任状,做到“目标、任务、标准、时限、奖惩”五明确。继续实行单位gdp能耗年度下降率、累计下降率及能耗增量三重控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确保完成任务达到时间进度要求,避免出现前松后紧的被动局面。(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认真督导考核。坚持年初部署、年中督导、年底考核,制定督导方案,对每项工作逐一督导检查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把县(市)、区目标考核与市有关部门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进行节能减排目标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严格兑现奖惩。坚持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建立节能减排表彰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实行建设项目禁(限)批,取消授予该地区、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节能环保方面的荣誉称号。(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负责) 二、强化重点区域、企业和领域节能减排 (一)深入实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程。一是抓好新旧“双三十”、“双百”、“国省市控”等重点用能、排污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督促其落实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二是重点抓好全市年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与辖区内年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明确“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目标,制定“十二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实行月监测预警、季度调度通报、年底考核工作制度,发挥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骨干支撑作用。三是加大对未入统的用能企业的监察力度。制定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对全市未入统的用能企业进行摸底和节能监察,提高企业用能和节能意识,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四是对列入省1000家环保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全程监管,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标准,力争“十二五”实现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削减2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削减30%。(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