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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6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确实难以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有关条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设立从事文化艺术、自然资源等特别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设立条件可以适当调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已经依法设立的其他评估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5月11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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